索引号: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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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开封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文 号: | 汴退役军人﹝2024﹞8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关键词: |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4〕70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321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5501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183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18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4901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3823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78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按照每人每年9948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财政负担222元,剩余部分省、市、区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担(各县提标剩余部分省、县财政按照50%、50%比例分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892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728元,市财政对各区(含祥符区)每人每年补助804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24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328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按照每人每年10584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财政负担298元,剩余部分省、市、区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担(各县提标剩余部分省、县财政按照50%、50%比例分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348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19元,市财政对各区(含祥符区)每人每年补助76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7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17元。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按照每人每年8772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中央、省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25%的比例分担相应资金,市、县(区)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
八、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另行下达,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负担。各县(区)要切实落实好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
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4〕70号)
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开封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相关链接:《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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