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河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豫退役军人组办〔2020〕15号)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优待目录清单》)进行补充完善。
一、为什么要对《优待目录清单》进行补充完善。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2021年11月《河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出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国家发放优待证写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为认真贯彻保障法,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利益,提高优待证的含金量,提升他们的幸福感、获得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测算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对《优待目录清单》进行补充完善。
二、优待政策适用对象:申领并持有我省制发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人员。
三、《优待目录清单》补充内容:根据《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公共交通、文化旅游优待政策的通知》(汴退役军人〔2023〕23号),我市对《优待目录清单》补充内容如下:一是乘坐市内公交交通工具优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河南省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享受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免费乘坐优待政策”;二是文化旅游优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河南省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A级旅游景区游览免收门票(园中园、景中景、夜游门票除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A级旅游景区对优待证持证人员实行门票减免优待”。
相关链接:关于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公共交通、文化旅游优待政策的通知